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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報專訊】如果筆者是錯的,歡迎指正。《郭繾澂》
(1)侵犯別人的私隱,未經當事人同意,是不道德的;
(2)侵犯他人私隱,認為他人私隱不道德,是自己不道德在先;
(3)男歡女愛,只要已屆合法年齡,喜歡怎樣,在沒影響他人之下,是他們的事;
(4)你對偶像的期望,是你個人的事;期望有偏差,也是你個人的事,可以自我調整,與他人無關;
(5)被侵犯私隱的,與公眾利益無關,應是受害者;
(6)受害者,應予以同情,至少不應加倍傷害;
(7)盜取他人私隱,是盜竊行為,不應縱容;
(8)即使在合法途徑之下,取得他人私隱,仍是不道德行為;
(9)如自己不道德地窺探他人私隱,沒權批評他人私底下不道德;
(10)誰都有權使用拍攝工具拍下個人私隱;
(11)不小心泄露個人私隱,只算不小心、不智,不等同發布罪;
(12)以非法手段竊取他人私隱並廣泛發布,屬刑事罪行;
(13)在你情我願之下,私人拍攝親熱照片,非刑事罪,也不算不道德;
(14)女性有權拒絕拍攝任何危害她本人聲譽的照片;
(15)女性拒絕拍攝上述照片是恰當的自保行為;
(16)萬一在兩情相悅之下拍了同類照片,如只認為作私下觀賞,沒有發布的企圖,也沒有違反道德操守;
(17)私下拍攝親熱照不應與盜取他人親熱照公開發布相提並論,不等於不拍親熱照就不會被公開的歪理可以合理化;
(18)選擇性執法只是不公平,不等於非法行為就是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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